裁判文书详情

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魏新峰、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陈*通过街头广告QQ联系方式将其祖父陈实在渭南市高新区如意家园小区2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办为自己身份信息的假房产证予以诈骗钱财。

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陈*用其所办假房产证及其房产作抵押,诈骗张**29万元人民币。张**扣除1.7万元利息后,给了陈*27.3万元。后张**又向陈*追要了一个月的利息1.7万元。

2、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用其所办假房产证及其房产作抵押,诈骗付*甜40万元。付*甜扣除4万元利息后,给了陈*36万元人民币。后陈*又付给付*甜两个月8万元利息。

3、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陈*用其所办假房产证和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车号陕E4316C)作抵押,诈骗张*70万元。张*扣除7万元利息后,给了陈*63万元人民币。

4、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陈*用其所办假房产证及其房产作抵押,诈骗赵*32万元。赵*扣除3.2万元利息后,给了陈*28.8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29万元是多次借的,2012年夏天最初借了25万元,扣了4.5万元利息;2013年元月又从张**借了4万元,扣了利息1.7万元,拿到手是2.3万元;后来给张**打了29万元条子,条子是2013年元月份打的,后来一直倒条子;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没有给付*甜假房产证;其余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虽使用了假房产证向他人借款,但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向张**借贷27.3万元,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持假证向付*甜借贷36万元,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向张*借贷63万元,因该笔借款有其他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已归还部分借款、订立了还款协议,宜认定为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犯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被告人购买、制作假房产证并使用的事实,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定罪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陈*通过街头广告获得制作假证人员的QQ联系方式,先后制作假房产证三个,均是所有人为自己,地址信息为自己居住的实为其祖父陈*所有,在渭南市高新区如意家园小区2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的单元房,并对外谎称该房产为自己所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以及房产抵押向他人借款。

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陈*采用上述方式向张**借款29万元人民币,约定月息6分,张**扣除1.7万元利息后,给了陈*27.3万元。后张**又向陈*追要了一个月的利息1.7万元。

2、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采用同样方式,向付*甜借款40万元,付*甜扣除4万元利息后,给了陈*人民币36万元。后陈*又付给付*甜两个月利息8万元。

3、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陈*采用同样方式,以及付*甜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车号陕E4316C)共同抵押,从张**借款70万元,张*扣除7万元利息后,给了陈*人民币63万元。

4、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陈*采用同样方式,从赵**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毛,赵*扣除3.2万元利息后,给了陈*人民币28.8万元。

由于所欠债务太多,无力偿还,被告人陈*辞去原单位工作,离开渭南。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证实2012年后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街道上发的野广告上看到办证的QQ,我就加了,然后我和办假证的聊好,谈好价钱,一个假证300元,我给他地址,他给我发货。我办的是渭南市开发区西段如意家园2号楼西单元301室的房产证,我给对方提供的产权所有人、地址、面积等,我办的假房产证所有人是我,是为了方便我去借款用作抵押,实际房屋所有人是我爷陈*,是我租住我爷的房,每年年租10000元,我给过我爷房费,给了他一张5000元的支票。

(1)2012年后半年的时候,我通过车上别的名片联系的造假证的,和给赵*抵押的房产证是一个人伪造的,通过网络QQ好联系的对方,我提供了我爷爷位于开发区如意家园2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房子的面积、我的名字、地址等信息,后来我用这个假证在华阴张**抵押借款29万元。我一共制了3个假证,当时先制了一个尾号为334没有具体房子门牌号,只有小区名,后来制了两个一样的有具体房子地址,只是编号不一样,当时先伪造的编号为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S078035334号房产证没有房子地址,我觉得太假,为了成功的向张**借款,就伪造了第二个房产证(编号30003260323)。后在华阴张**那里抵押借款第一回抵押了25万元,扣除二个月利息3万元,拿到手22万元;2013年元月份我又倒了个手续了,多贷了4万元,一共29万元,说好利息是6分,扣除利息1.7万元,后来一直倒条子我付利息到2013年12月。

(2)2013年8月22日我到付*甜家找付*甜说要借40万元,付*甜能行,利息高2毛钱的息,我说能行,付*甜当时就给我联系,并给我说下午给钱,让我把房产证拿来。当天下午付*甜叫我取钱,我就把以前办的假房产证拿去。我把房产证给了付*甜,付*甜扣了8万元利息(每月),给了我32万元,后来我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到2013年12月底,我给付*甜说我要用房产证,他就把房产证给我了。我从付*甜处把假房产证要了后,又拿这假房产证在赵**贷了32万元。

(3)2014年1月3、4号晚上6点多,白天我通过我朋友李*已约好了张*在西四路乾清茶馆见面,见面后我俩开始谈借款的事,张*说必须有抵押,我说我拿开发区如意家园的房作抵押,他以前去过我爷陈*的房子,要借70万元。他说光房产不够,我说还有一辆车,他让开来,我就联系了我朋友付*甜把他的车开过来,我把带来的假房产证和车一块作抵押给他,并给他打了70万元的借条,扣除7万元利息,完后他当时给了我40多万现金,后又给我提供给他的建行账号打了十几万,共计63万元。我给张*说开发区如意家园的房是我的,如果不拿房产证作抵押,他不会借给我钱。

(4)2014年1月10号左右一天中午,我给一个叫苏*的朋友打电话让他给我借四、五十万元,他说他没有,我让他给我找个人,他问我拿啥抵押,我说房产证,他当时答应了,到当天晚上9点多,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在西一路中段路西村道里的店里,我到后,苏*就给我介绍和赵*认识,然后就开始谈借款的事,最后说好我用“陈强”这个房产证作抵押,从赵*处借款32万元,月息1毛,付给我钱时先扣一个月的利息3.2万元,余款给我,我打了32万元的借条,谈好后,我把赵*、苏*带到开发区如意家园小区301室看了房子,完后我们又回到店里,我和赵*签了借款合同,给他打了借款32万元的条子,完后赵*先给我几万元现金,我给他提供了一个张**农行的账号,当天晚上赵*给我转了十万元。第二天早上八九点,张**给我讲另外十万元也到账了。晚上八点多,我去赵*的永乐寄卖行取了扣除1个月利息剩下的几万元,共计28.8万元。我让赵*把钱打给张**,是因为我欠张**的钱,给他还钱。当天晚上我还把七万元通过ATM机打到了张**账上。

我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是因为我外边欠的钱太多了,实在没有办法归还才这样做的,是想先把钱弄出来,给其他人还债和我自己生活用,如果对方发现我会想办法把钱还上。因为我欠的钱太多,在外面估计有600多万元的欠款。后来我就没有用手机,把手机扔了,找我要欠款的人太多了,当时没有能力归还欠款,我就离开渭南了。

我通过假的房产证向张**、张*、赵**人共抵押借款了131万元,这三笔钱没有归还。

2011年4月我到渭**银行工作,2014年1月份辞职。

2、被害人赵*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经朋友苏*介绍我认识了一个叫陈*的,在邮政储蓄银行西五路支行上班,后来谝的过程中陈*说他做生意需要资金,我说我能借给他,但是考虑到安全,我就提出要用东西质押担保。他说他在开发区如意家园有一套面积为160平方的商品房可以做抵押,当天就是2014年1月10日,我、陈*、汪**还有谁我想不起来了,我们一起到开发区如意家园看房,看完后,陈*拿来了房产证,我们就在一马路东头我开的寄卖行签了合同,我只能借给他32万元,月息1毛,我扣除一个月利息3.2万元。2014年1月10日、1月11日我向他提供的农行户名叫刘**的账户共转账20万元(其中10万元是我朋友吴*给转的)又给了陈*8.8万元现金。到2014年2月16日我联系他就联系不上了,到单位单位说人不上班了,又到华阴家找他,在他家碰见一个叫张*的也是找陈*要帐,和我一样也是用开发区如意家园的房子抵押借走款的,并有房产证,但他爸说房子是陈*他爷陈实的,我感觉被骗就报案了。

3、被害人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从2013年3、4月份就开始从我这里借钱,还给别人担保过钱。2013年8月2日我和陈*吃饭,陈*说他要做生意,包工程,让我借给他一些钱,我问他要多少,他说得29万,我说钱太多,要担保,他说他在渭南高新区如意家园2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一套房子,把房产证放在我手上,后来说好利息是6分,随后在2013年8月8日,我准备好29万元现金,开车到渭南市高新区如意家园陈*家里,给了陈*29万元现金,陈*给了我房产证,并打了借条,当时扣除1.7万利息,我就离开了。当时感觉他就在这住,也有房产证,就没有多想。2013年10月份我还向陈*要了9月份的利息1.7万元。到2013年11月、12月,我催陈*还款,陈*说等他钱回来还,结果在2014年春节前,就联系不上陈*了,手机一直关机,单位找不到人。我托房管所朋友帮我看,陈*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

2014年过年前分两次给我妻子刘**银行卡上转的20万元,是另外一次借我的钱,和这笔钱没有关系,当时陈*说他急用钱,让我帮忙倒20万,我就给他倒了20万,没有打借条,是还之前几天借的,当时陈*说给我打到农行卡上,我没有农行卡,就让他把20万打到我妻子刘**的农行卡上了。

4、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4年1月1日,经我朋友李*打电话介绍,说他有一个朋友叫陈*,渭南西五路邮政银行正式职工,有急用要还银行贷款,问我有没有钱,后他就让陈*给我打电话。1月2日中午1时左右,我和陈*见面,先去开发区如意家园看房,完后到西**清茶馆谈事,当时陈*说要借70万元,急需还邮政银行贷款,只用10天,完后他贷出来立即还我,当时我认为只用那套房抵押不够,他说再押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我同意了,并谈好10天时间利息7万,给钱时直接抽走利息。1月3日下午8时许,我和陈*在乾清茶馆见面,当时陈*和他妻子常*及凯迪拉克车主付*甜一块来的,我们当面办了借款手续,陈*用开发区如意家园2号楼西单元三楼东户陈*的房屋产权证及付*甜的凯迪拉克车作抵押,陈*给我打借条70万元,我当面给了陈*45万元,当时由付*甜和常*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完后他们就走了。半小时后,我让我朋友李*给陈*转款18万元,共计给陈*63万元。后来到还钱时间,我给陈*打电话无人接听,后来关机无法联系。

5、被害人付*甜陈述,证实2014年1月初,陈*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找我借钱,我没有就没给他,过两天他说他找上人借钱了,让我给他做个担保,并说用他的房产证和我的凯迪拉克车作为担保物,因为人情关系,我就答应了。1月3日19时左右,我和陈*及陈*妻子常*一起到乾清茶馆,陈*和张*谈借钱的具体事情,后给张*提供了他的房产证,我也一并提供了我的车的产权证,并在陈*给张*打的借条上签了名,陈*的妻子常*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当场张*给了陈*40多万元的现金,剩下的钱是通过转账给的陈*,我们就离开了。后来我知道陈*实际拿到63万元,其中7万元是利息。

2013年8月22日,陈*到我家找我,他拿了一个房产证说他要抵押贷款40万元,我看他有房产证做抵押,就同意了。他说只用一个月,利息4万元,我就扣除利息后,给了他36万元。到了一个月后,陈*给我还不了,就又给我付了2个月的利息共8万元,后再没有付过息,钱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还。当时我也不知道房产证是真是假,后我把房产证复印后还给他。

6、证人陈*证言,证实陈*是我孙子。开发区如意家园2号楼3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是我的一套房产,我有房产证,登记的是我的名字,陈实。陈*没有房产。我的房子只是让陈*暂时住,当时口头约定一年1万元房费,陈*还给我交过一次5000元的房费。当时说房子租给他还是怕他学坏,我们也没有要过租金,2012年年底娃给了他奶一张5000元的存单,也没有说是房租。房子原来也打算给陈*,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娃也知道我的意思。

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在西四路城上城小区前开了家及时雨寄卖行,赵*在一马路开了家永乐寄卖行,平时我们互相帮忙。2014年1月10日,赵*说他押了个房需要20万元,当时我农行卡只有10万元,我就于当晚22时许,从西**农行将10万元打到赵*农行卡上,第二天中午,赵*打电话让我把剩余的10万元钱直接汇到一个叫刘**的卡号上,我就用我朋友刘*的银行卡给刘**卡上汇了10万元。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陈*是我儿子。2014年1月17日,渭南一个叫赵*的到华阴找我,告诉我陈*用渭南高新区的一套房子房产证作抵押借款32万元,后来我就和陈*打电话问情况,陈*告诉我他自己做了个假房产证,从赵*处借了32万元,扣除一个月利息3.2万元。陈*用的高新区的房产实际是我爸陈*的,房产证也是陈*的名字。自2014年5月后,陈*就联系不上了。

9、证人苏*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我朋友陈*找我借钱,我说我没有,我答应他联系别的朋友给他贷,后来联系好赵*,我让他们面谈,当天晚上约好在西一路我家面谈,他们谈好陈*愿意将他本人房产作抵押,来时陈*就带着一本房产证,谈好后我们一起坐车去开发区如意小区看房,看完后就回家了。后来的事情他们自己联系办的我没有参与了。

10、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左右一天下午,我到赵**的永乐寄卖行找赵*,到了晚上8点左右,赵*接了个电话说是有人要贷款,我们就到了西一路一个小招待所房间里。当时赵*的朋友在,又来了个叫陈*的男的,他们一起说借钱的事,当时陈*就随时带着一个房产证。后来我们一起到开发区如意花园里边的一户房间,陈*说是他的房,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到永乐寄卖行,赵*和陈*写了合同和借条,陈*当时还给了赵*一个房产证。赵*和陈*一起就出去了,赵*说是去给陈*转账。我听他们说给12万元现金,其余20万元转账。

11、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陈*的父亲是同学,陈*出事后委托我们几个人约张*、赵*在2014年4月份谈过账务的问题,想用房子抵债,但是他们都不同意用房子抵债。

12、邮政储蓄银行渭南分行辞职的证明、员工离职通知单、陈*的辞职信,证实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陈*从邮政储蓄渭南市分行辞职。

13、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证明,证实陈*在该处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14、辩护人提供的与李**的谈话笔录,证实李**称陈*曾使用房本向自己借过几次钱,后来把钱还了,后来听说陈*被抓,才知道房本是假的,房子其也去看过。

本案除上述证据之外,还有抓获逃犯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陈*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S08035333号)、陈*从赵*、张**、张**借款出具借条的复印件、陈*与赵*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人陈*用于借款抵押的假房产证复印件、被告人陈*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李**建行的银行卡交易查询单、赵*在农行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刘**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吴**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能够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使用假房产证实施犯罪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陈*实施诈骗犯罪四次,涉案金额共计145.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犯罪第一、二起中,被告人再次向被害人归还的利息属已追回的款项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告人陈*在向他人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从他人处获取钱款,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并将房产证所对应的他人房产谎称为自己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事后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的协商、以及案件中涉及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不能影响被告人犯罪故意的成立;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在向四名被害人借款时均有使用伪造房产证的情形,且虚构房产为自己所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亦未能提供陈*已归还上述钱款的证据;至于被告人曾使用假房产证向本案四名被害人之外的人借款之事,未经查证,本案不予涉及;故对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持之辩护观点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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