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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以给杨*的儿子办工作为由,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杨16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债务;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以还苏*欠款为由,用假房证作抵押、苏*担保,从郭*处骗取1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据上认为,被告人李*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杨*的16万元是由闵*收取,自己未拿且未用于还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左右,被害人杨*通过其朋友张*介绍与闵*、被告人李*相识,因被告人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杨*的儿子王*办理工作调动之事,使其成为渭南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此取得被害人杨*信任。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在闵*办公室,经张*担保,与被害人杨*达成协议称: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将杨*之子由渭南高新*有限责任公司调入渭南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成为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由杨*交付16万元,如若不成返还16万元,并以其房产证做为抵押。签订协议后,被害人杨*将16万元现金交给李*,李*将其在西安制作的假房产证交给杨*。2014年6月9日,经被害人杨*在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告人李*交给其的房产证是假房产证,被害人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即告发。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证实,2014年6月24日17时许,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李*以为其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其现金16万元。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1日15时许,被害人杨*将被告人李*扭送公安机关。

3、被害人杨*陈述,被告人李*自称他是渭*控中心主任,能将她儿子调入渭南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成为正式在编人员,2014年6月6日,她在建行取了16万元交给张*,她与李*、张*当场签了协议,张*将这16万元在闵*办公室交于李*,李*将位于临渭区民主南路23号的房产证交于她作为抵押,6月9日经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辨认之后,这个房产证是假的,她才知道被骗了。

4、证人闵某某证实,2014年6月左右,他朋友张*在他办公室与李*相识,在询问是否能帮助朋友儿子安排工作时,李*说与卫生局徐局长认识,能办这件事。过了一个星期,张*再次来他办公室,让帮着联系李*,之后张*也联系了他朋友。在他办公室他们三人就谈办工作的事,具体内容他不知道,但是他们三人签订了协议,担保人是张*,后来李*将他的房产证交给张*的朋友,李*拿着张*朋友给的16万元现金也走了。案发后,他将16万元给杨*替李*还了。

5、证人张某某证实,经他介绍他的姓王的同事的媳妇杨*认识了闵*,又通过闵*介绍与李*相识,因杨*的儿子办理工作调动之事,2014年6月份,他作为担保人,杨*与李*签订了协议,之后李*将其的房产证交给杨*作为抵押,杨*将与他一起去建行取的16万元交于李*,之后他听杨*说房产证是假的。他从中未取得任何好处。

6、证人徐某某证实,他与李*曾经为渭南市疾控中心的同事,但十几年都没有联系,李*从来没有给他说过要给谁办工作的事情。

7、提取笔录及房产证照片、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证明均证实,姓名为李*的民主南路23号号房屋权证经查无此信息。

8、协议书证实,李*与杨*以为杨*之子办理工作调动之事,用李*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收取杨*16万元现金的事实。

9、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6月6日,他以为杨*儿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在闵*办公室,骗取其16万元,并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4年1月,被告人李*以各种理由从其同乡苏*处分两次借款共计11万元,之后在苏*向其催款时,被告人李*提出以其房产证抵押贷款归还借款,被害人苏*遂为被告人李*担保,以被告人李*提供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通过其友介绍从郭*处为其抵押贷款10万元。后该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李*未能按时还款,被害人苏*替其向郭*归还了借款10万元。后经被害人苏*向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查询,用于抵押的房产证系假房产证。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华阴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经过李*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审查,认为该案应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管辖,故决定将该案称管辖。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均证实,2014年元月27日和元月30日,李*以其家人出车祸借被害人苏*共计11万元,之后因苏*还款,李*便提出以自己房产证作抵押,在苏*朋友郭备战处抵押贷款10万元,后发现该房产证为假房产证的事实。

3、被害人苏*陈述,她与李*是蒲城老乡。2014年1月份,李*反复给其打电话称其资金周转不开、客户出车祸住院,借她15万元,他一个月后还款,于是她分两次共借给李*11万元。当之后催他还钱时,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在2014年4月份时,他又打电话讲让她找个人,以他的房产证抵押贷款把借她的钱还上。后来她在华阴郭备战处用李*房产证抵押方式为李*贷款10万元,她和杨*是担保人,但货的10万元李也没还给她。贷款到期后郭备战催款时,无奈之下她将10万元归还了。到了2014年9月22日,她到李*家中找他时发现李*是在骗她。

4、证人郭某某证实,他朋友白*在2014年4月9日早上给他批电话说潼关的苏*给李*担保抵押贷款之事,他就以苏*和杨*作为担保人,贷给李*10万元,但借款期限满了未见还款,于是他就找苏*,苏*向他归还了10万元的事实。

5、证人白某某证实,经他介绍,2014年4月9日苏*的老乡李*以房产证抵押方式,由苏*作担保人,从郭*处贷款10万元的事实。

6、承诺书、借条、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均证实,被告人李*从郭*处借款10万元的事实。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苏*辨认李*的过程。

8、名为李*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与渭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证明证实,渭南市民主南路23号的房产登记于杨*名下,至今未过户。

9、借条和农业银行转帐单证实,被告人李*向被害人苏*借款11万元的事实。

10、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春节前,他分两次向苏*借款11万元,之后又通过苏*介绍,以他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由苏*作担保人,从郭*处贷款10万元。假房产证是他在西安办的假证。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6万元,属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当庭辩解之意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人闵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杨*陈述均可印证被告人李*收取被害人杨*现金16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李*之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故依法对其酌情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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