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变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涧池镇光荣村实施了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中,光荣村三组村民刘*甲(另案处理)找到村支书彭某某(另案处理)、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村文书周某某说本人想实施此项目,但资金紧张,问能否再以他人名义申报一户,由其本人一户享受两户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村支书彭某某与村副主任刘*某、村文书周某某商议后表示同意。后**甲借用其哥刘*乙的户口本,以刘*乙的名义进行了虚假申报,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刘*乙500元现金。之后由刘*甲提供了刘*乙的相关资料,并由周某某代写刘*乙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建房申请,填报相关表册,彭某某代表村委会与刘*乙签订了虚假的建房协议报涧池镇政府审核。2012年1月9日涧池镇光荣村2010年迁移式扶贫搬迁项目验收通过。2012年1月16日,用刘*乙名义申报的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12000.00元汇入了刘*乙的一卡通账户。同年1月17日,刘*乙将补助款12000.00元现金取出后交于刘*甲,刘*甲按事先承诺付给刘*乙500.00元现金,余款11500.00元刘*甲据为已有。案发后**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的犯罪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涧池镇光荣村实施了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中,光荣村三组村民刘*甲找到村支书彭某某、村委会副主任刘*某、村文书周某某说本人想实施此项目,但资金紧张,问能否再以他人名义申报一户,由其本人一户享受两户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村支书彭某某与村副主任刘*某、村文书周某某商议后表示同意。后**甲借用其哥刘*乙的户口本,以刘*乙的名义进行了虚假申报,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刘*乙500元现金。之后由刘*甲提供了刘*乙的相关资料,并由周某某代写刘*乙以工代赈迁移式扶贫搬迁建房申请,填报相关表册,彭某某代表村委会与刘*乙签订了虚假的建房协议报涧池镇政府审核。2012年1月9日涧池镇光荣村2010年迁移式扶贫搬迁项目验收通过。2012年1月16日,用刘*乙名义申报的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12000元汇入了刘*乙的一卡通账户。同年1月17日,刘*乙将补助款12000元现金取出后交于刘*甲,刘*甲按事先承诺付给刘*乙500元现金,余款11500元刘*甲据为已有。案发后**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有以下证据可证实:

1、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刘*将涉案赃款12000元退给汉阴县检察院机关账户,其中含刘*乙涉案赃款500元。

2、涧池镇政府(涧政字(2011)197号)关于申请验收2010年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报告及搬迁户名单证明,涧池镇镇政府上报县发改局其镇2010年度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按照县发改局的要求,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其中包括刘*、刘*甲两户。

3、刘*甲和刘*乙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档案、申请书、建房协议、户籍资料证明,刘*甲借用其哥刘*乙相关资料,由周某某代写的刘*甲、刘*乙以工代赈扶贫搬迁申请等申报资料,及虚假的彭某某与刘*乙签订的建房协议。

4、刘*乙一卡通明细证明,2012年1月16日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每户12000元打入刘*乙一卡通帐户。同年1月17日,刘*乙将本人卡中12000元现金取出后交于刘*甲。

5、刘*甲信合卡查询明细证明,2012年1月16日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每户12000元打入刘*甲帐户。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光荣村2010年实施以工代赈扶贫搬迁项目申报时,他们是以村上报来的名单为准,后来验收的时候他也跟县上的验收组去看了。当时刘*甲指了四间房说刘*甲和刘*乙各两间,然后验收就通过了。后来光荣村村民来镇上上访,他才知道是刘*甲让刘*乙背皮享受了两户补助款。接举报后他们去看了,刘*甲当时给验收组指的四间房子实际上是刘*甲一家的,刘*乙并没有修房子。一般情况下兑现的政策补助款都是打到搬迁户的一卡通存折上,具体刘*乙兑现的补助款是谁享受了他不清楚。而且按照政策规定一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户,不能享受两户补助。

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是2011年7月份调入涧池镇任武装部长,分管扶贫工作,涧池镇光荣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是2010年的项目,2012年他作为分管领导检查验收时在检查验收表上签了名的。检查验收时由村干部彭某某、刘某某给他们一户一户的指认,没有和建房户本人见面,也没有核对本人的相关情况,他们建未建,村干部说了算。参加检查验收的还有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国土局、城建局的相关人员,验收一结束他们就走了。

8、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一共有14户,其中13户都修了房子,实施了搬迁,刘*乙这户在项目来之前就修了房子。刘*乙是给刘*甲背皮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的,刘*乙名下的补助给了刘*甲。具体情况是2010年县发改局确定在他们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项目要求经他们村干部商议确定搬迁户,当时刘*甲听谢某某说可以一户申报两户,就找他们提出来要两户指标,并提出找其哥刘*乙背皮,他考虑到刘*甲计划生育结扎时,他动员刘*甲结扎给他说过今后村上有优惠政策给他考虑,这次扶贫搬迁又有这么多指标,于是他就同意了刘*甲的要求,村上以刘*乙的名义及刘*甲本人名义上报两份扶贫申报材料。刘*乙的户籍资料是刘*甲提供的,其它资料是周某某填报的,建房协议也是周某某写的,他在建房协议上签了字。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的条件是,居住交通条件较差的,生活环境恶劣的,受自然灾害威胁的,自身房屋属危房的,搬迁到村级规范点。刘*甲虽然居住的是土房子,房子陈旧一些,上级部门出未鉴定为危房,尚能居住,按扶贫搬迁条件是不符合的。2010年扶贫搬迁项目,他们村上12户的房子建在村级规范点的,但刘*甲这户的房子建在原址上,没有建在村级规范点上。检查验收时,县上相关部门人员及涧池镇相关人员验收时,没有逐户验收,只是在村上抽查了几户在家的农户。刘*甲享受两户搬迁指标补助,是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他及村上干部同意刘*甲的个人要求也是不对的,特别是他要对这个问题负有全责,他没有坚持原则致使刘*甲套取了国家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按村上的规定,每户扶贫搬迁国家补助的12000元,村委会每户要收取4000元的管理费,刘*甲本身那户向村上交4000元的管理费,冒用刘*乙名义享受的那户,村上收了2000元或3000元的管理费,村上开的有收据入帐,这个钱是修房之前就收了的。刘*甲冒用刘*乙的名义享受的补助款12000元是2012年元月份打到刘*乙的一卡通帐户上的。事后他问过刘*乙,刘*乙说刘*甲给了他500元钱。

9、同案犯刘*的供述证明,2010年光荣村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在宣传动员时彭某某、刘*某、周某某在谢某某家动员时,谢某某要求一户报两户,村干部答应可以考虑。事后谢某某给他讲了这事,后村干部又到他家动员他修房时,他就问彭某某:谢某某说可以报两户,那他这户怎么办,彭某某说现在还定不了,但可以考虑。过一段时间后,他修房子快动工时,他又找彭某某、刘*某、周某某说这个事,彭某某说这事要交管理费。他说这事能弄他就修,弄不成他就不修。彭某某让他先修,事情以后再说。后来他跟村上签移民搬迁修房合同时,彭某某说叫他找个人背皮。最后他找到他哥刘*,说修房子想享受两户生态移民补助,找个人背皮,让刘*把户口本借给他,事后给刘*500元钱。刘*就同意把户口本借给他了。2012年补助款下来了,刘*把钱从涧池信用社取出来以后将12000元给他,他接过钱后给了刘*500元。

10、同案犯刘*乙的供述证明,2010年的一天,他弟弟刘*甲到他家说:村上给他弄了两户扶贫搬迁补助,需要找个人帮忙背皮,要用他的户口本以他名义虚报一户,事成之后给他500元钱。他听了后想着都是自己亲兄弟,有这样的好事应该帮忙。他就把他的户口本给刘*甲拿去用了。2012年1月份,以他名义享受的那12000元搬迁补助款直接打到他户名为刘*乙的一卡通存折里,钱打进来后他就到涧池信用社取出来以后将12000元给刘*甲拿去了,刘*甲给了他500元钱。

1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涧池镇将光荣村确定为迁移式扶贫项目村时,村支书彭某某、村主任刘*某还有他逐户动员村民报名,村民谢某某提出他资金紧张要求一户按两户报,彭某某没表态。之后他们又到刘*甲家宣传动员他报名,刘*甲也提出给他也一户按两户报,这时彭某某说可以。刘*某也同意了,他就默许了。就这样决定了以刘*甲的名字一户报两户,那另一户的名字叫刘*甲自己想办法。最后刘*甲就借他哥刘*乙的户籍资料、集体土地使用证。他就按照镇扶贫办的要求上报了户口本复印件、农户建房申请、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村委会签上意见,盖上村委会的公章后就把这些申报材料上报到镇上。刘*甲、刘*乙的二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都是他写的,他们两户的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档案资料表都是他填的。刘*乙的户籍资料、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卡通存折复印件都是刘*甲交给他的复印件。因为全村的搬迁申请书都是他统一写好,只留签字处空着。所以刘*乙的申请书到底是谁签了,他说不清了。另外刘*甲的房子没修在搬迁点规划处,是在规划点的对面修的房子,而且是刘*甲的老房子地基,属于原址改建。

1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他们村扶贫搬迁项目下来以后,村支书彭某某、周某某和他三人逐户到农户家去宣传,在谢某某家时,谢某某提出给他家一户按两户报,他想到镇上下达的指标多,他就答应了。当时彭某某没言语。后来到刘*甲家,动员刘*甲报名,可能刘*甲知道他们给谢某某的承诺,也要求村上同意一户按两户报。彭某某说这个事村上要开会。过了没多久,彭某某、他、周某某三人商量上报迁移式扶贫户时,彭某某说刘*甲多次申请他这一户按两户报的事,两户的资料让他自己找,收齐申报资料后村上给上报。他和周某某都同意。最后刘*甲以他哥刘*乙的名字上报的另一户,彭某某代表村上签了字。

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彭某某、刘*、刘*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迁移式扶贫搬迁补助款12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与彭某某、刘*、刘*乙诈骗搬迁补助款,属共同犯罪,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亦未分得赃款,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诈骗款物系扶贫专项款,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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