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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郭*以承揽工程需要用车跑业务为由,与汉*汽车服务部王某某签订租车合同,从王某某处租得陕GCD255黑色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2014年3月4日,郭*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辆抵押给唐某某,并以车主王某某的名义给唐某某出据借条一张,骗取现金1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被告人郭*,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到汉阴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接处警登记表、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的供述、租车合同、借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租来的汽车为抵押,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在归案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郭*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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