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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1日)。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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