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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丹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2日),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5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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