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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一种名为“交易猫”的手机游戏交易平台里发布“代做代充高V绑定元宝号”的广告,用于低价出售游戏中的“虚拟元宝”,帮买家充值游戏币,以此来赚取报酬。2015年2月中旬,被害人刘某某加上被告人李某某的QQ(号码为25xxxxx351),并与李某某商谈购买游戏中“虚拟元宝”的事宜。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库存游戏币不足以满足刘某某需求的情况下,仍然谎称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被害人刘某某充值30万元的游戏“虚拟元宝”。同年2月20日刘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两次汇款,每次25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汇款后,既没有给被害人刘某某提供游戏“虚拟元宝”,又将刘某某的QQ号从其好友中删除,并拒接刘某某的电话。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5000元汇款后,又继续通过另一个QQ(号码为25xxxxx596)与刘某某商谈交易,并再次谎称能够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为被害人刘某某充值15000游戏“虚拟元宝”。同年2月24日,刘某某信以为真,又向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户名为王*)汇款4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汇款后,断绝了和刘某某的一切联系,将所得款项9500元据为己有。其中给王*分赃了500元,王*因害怕出事,又将500元返还给了被告人李某某。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能够向他人兜售游戏中“虚拟元宝”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六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第一次诈骗5000元是临时起意。本案中诈骗金额较小,被害人只有一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控诉意见一致。

另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母亲代为交纳退赔款9500元。

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接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4日10时许,刘某某到白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在网上购买“天龙八部3D”手机游戏游戏币时被骗现金9500元。2015年3月19日22时许,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白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协查请求,在怀化*天开发区“网迷网咖”网吧内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

2、临时羁押人员出所证明。证实2015年3月20日10时30分至2015年3月24日10时0分,李某某被临时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3、案件照片、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证实侦查机关收到被害人刘某某提交的其与QQ25xxxxx351和QQ25xxxxx596两次交易游戏“虚拟元宝”内容的聊天记录。

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与李某某手机号183xxxx9775在2015年2月19日至3月4日期间有过电话联系。

6、网页上发布的广告。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库存游戏币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在一种名为“交易猫”的手机游戏交易平台里发布“代做代充髙V绑定元宝号”的广告。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2月20日,刘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银行卡尾数3590打款5000元;2月24日,刘某某向王*银行卡尾号1286打款4500元。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李*某处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尾数3590)一张、身份证一张、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后将身份证依法返还给李*某。

9、证人王*(李*朋友)证言。证实2015年2月24日下午,李*通过QQ约他到晓*网吧说事,到网吧后,李*向他借银行卡用,说别人要转钱,还说上次骗过那个人一次,不敢用自己的银行卡,之后给他500元钱。后来他将建设银行卡尾数1286的卡号给了李*。当天下午5点多,李*说那个人转了4500元,他通过手机上网查询发现卡里确实多了4500元,他用支付宝转了4000元到李*的建行卡尾数3590。回家后发现群里被骗的那个人在骂,他又将剩下的500元转到李*银行卡里,还劝李*将钱退还给人家,李*让他别管。他知道李*在网上发布消息贩卖游戏“虚拟元宝”,价格比正常的便宜好几倍,李*原本没有那么多元宝,收到钱后不给人元宝。

10、证人唐某某(李*某女朋友)证言。证实李*某的电话号码是183xxxx9775,QQ号是25xxxxx351,李*某爱上网玩游戏,也在网上卖游戏币,但是具体情况不清楚。

1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他在玩“天龙八部3D手游”的时候,通过介绍在交易猫网站上找到一个卖游戏币的人,手机号是183xxxx9775,通过QQ讲好5000元买30万游戏币。2015年2月20日,他分两次给李某某建行卡尾数3590转账5000元,每次2500元。钱打过去后游戏币没有到账,那个人说暂时没有游戏币让等几天。后来那个人给了他25xxxxx596的QQ号码,让他联系。他加上QQ号,与对方讲好4500元买1.5万游戏币,2月24日将4500元转到王*建行卡(尾数1286)上,后来一直没有充游戏币,他也联系不上人了。

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前,他通过QQ注册了交易猫,并在交易猫手游交易平台发布“代做代充高V绑定元宝号”的广告,并留下自己的QQ号25xxxxx351。2015年2月中旬左右,有一个人加他QQ说要“天龙八部3D手游”元宝,两人通过QQ协商好5000元兑换30万元宝,当时手上没有那么多元宝,但他还是同意了。那个人说要考虑下,他就将手机号183xxxx9775给那个人了。过了两天,那个人打电话要买,他将建行卡尾数3590发给那个人,当天收到两笔钱共计5000元。由于没有那么多元宝,他一直找借口拖延。后来他将自己另一个QQ号25xxxxx596给那个人,让那个人与该QQ号联系。QQ加上后,讲好4500元钱充10万元宝,他将王*的银行卡号发给那个人,那个人打了4500元,王*转了4000元给他,后来又将剩下的500元也转给他了。那个人一直催要元宝,他先是拖着后来就将QQ拉黑了,也不接电话。

13、李*荣誉证书。证实被告人李*在湖*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获得多项荣誉。

14、退赔款票据。证实2015年7月21日,李某某母亲代为交纳退赔款95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湖南*术学院证明因只有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足够的游戏币而在网上发布兜售游戏币广告,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前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涉案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二、涉案三星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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