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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滔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因产品质量差被扣2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4.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反监规纪律情况,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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