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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田**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为二年十一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田*不服,分别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收到撤销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且司法行政机关已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原判数罪并罚不当,应予纠正”和“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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