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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州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维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曾因内务差被扣0.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3.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扣分,且未履行民赔款,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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