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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天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叶*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2.4分。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奖励减刑分3分。本次无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的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原犯罪情节和本次无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的情况,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天文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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