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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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