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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木热达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24日作出(1992)越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热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92年3月24日起至2000年3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1995年9月7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1999年9月23日止。于1995年12月5日脱逃。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热达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四*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曲木热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曲木热达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曲木热达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木热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5年2月已获考核积分140分。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加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曲木热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曲木热达予以减刑六个月。

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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