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与被告钱远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钱远山所有的皖QQS788号车及皖A97A79号车各一辆;

二、查封被告钱远山、郑**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太阳岛花园18幢2单元402室房屋及被告钱远山、郑**购买的位于巢湖市巢湖南岸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5幢2102室房屋;

三、冻结被告钱远山、郑**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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