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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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