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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