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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赵**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原告宋**以其在庐江农村商业银行万山支行账号为10015756716510000000016的账户存款8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原告宋**在庐江农村商业银行万山支行账号为10015756716510000000016的账户存款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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