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与曹**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曹*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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