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曹*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朱**与朱**、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张**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精**限公司与黄*、严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石俊海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某某与钟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某某与黄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大**任公司与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张**与危**、王**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段**、孟*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