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石金树与被告遵义县*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石金树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60.00元。逾期后,原告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金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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