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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郝**、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郝*、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白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甘*(行)监(2014)第6200000016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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