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被申诉人郝*、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白银*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向检察院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甘*(行)监(2014)第6200000016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