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县饮**作公司与高新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富县饮*作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县饮*作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新院返还富县茶坊街北12号第20033398号房屋产权证书。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新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新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富县饮*作公司返还了富县茶坊街北12号第20033398号房屋产权证书。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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