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罗*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扣件500个、接头20个,螺丝200个、铁皮一张、物品使用费35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归还的扣件500个,接头20个,螺丝200个,铁皮一张折抵人民币4500元、物品使用费35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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