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友*限公司诉被告陆军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友*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军平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友*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友*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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