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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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