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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