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张*偿还张*人民币74321.97元。权利人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321.9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张*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询也未找到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