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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某广告**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某广告*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广告*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广告*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广告*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给原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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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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