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胜诉被告何*、第三人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胜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对被告何*、第三人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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