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限公司与天水泰**责任公司、邓*借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泰*责任公司、邓*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合肥*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合肥*限公司25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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