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甘肃*一中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收取455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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