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石*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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