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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与被告向军治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向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尹*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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