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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