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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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