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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惠安**有限公司和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借用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惠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惠安*有限公司以双方取得联系并愿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惠安*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惠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西宁*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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