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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方*借款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系海原县教育局退休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工资收入103700元(本案借款100000元、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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