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方*借款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系海原县教育局退休教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工资收入103700元(本案借款100000元、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