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丁学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隋**、隋**借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开**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尉**与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李**与新疆拜**有限公司、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北京传是国际**任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