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博*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服*的委托代理人张*、敬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英诉称,2014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帮助借用12本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其中有原告何*英的建筑工程师中级证书合同和原告何*英负责的蒲能建筑工程师的证书,双方约定,借用证书费用标准为每个中级证书借用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2014年的借用费4000元(含蒲能的借用费2000元),这笔费用有2014年9月1日开列《借用证书费用明细》表证实。现要求被告支付借用证书费用2013年借用费2000元,2014年借用费4000元,共计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博*服*辩称,被告在办理公司资质的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中级工程师证书,但是2014年该证书的使用费已经由新疆*开发公司支付给原告,山水物业公司系新疆*产公司的子公司,该物业公司刚成立,没有经济收入,该公司的费用支出都是新疆*产公司代为支付,2013年未使用原告的证书。

原告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2014年9月1日借用证书费用明细,拟证实张*借用原告的证书,没有向原告支付借用费。

被告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实借用了原告的工程师证书,但是费用已向原告支付。

2、何*执业证书、蒲能执业证书,拟证实被告使用原告和蒲能的证书。

被告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013年物业公司注册成立,不符合申报资质的要求,所以没有使用原告的工程师证书,2014年才使用原告的工程师证书。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拟证实被告2014年借用原告和蒲能执业证书。

被告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014年确实使用原告的工程师证书,但是已经给付原告使用费2000元及500元的奖励费用,也向蒲能支付2000元,蒲能的证书费用由原告带领,共计4500元。

4、公司基本情况在册,拟证实被告2013年使用原告的证书,但是没有向原告支付使用费。

被告博尔塔拉*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博*服*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收条、借条,拟证实借用原告(含蒲能)的工程师证费用已经通过新疆*产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产公司和山水物业的财务是合并的。

原告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这笔费用是新疆*产公司支付给原告,与山水物业公司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把编号为64329号何*的中级职称建筑工程师证书,编号为61921蒲能的中级职称建筑工程师证书出借给被告,每个中级建筑工程师证每年使用费为2000元;2014年被告博*服*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等级三级时,使用原告何*及蒲能的中级建筑工程师证书,2014年案外人新疆恒*发公司向原告支付职称补助费1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借用证书费用明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公司基本情况在册、被告提供的收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借用合同,但是原、被告对被告借用原告的建筑工程师证书进行企业资质申报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告出借建筑工程师证书的行为会对工程质量形成隐患,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至2014年的建筑工程师证书使用费6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