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丁学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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