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诉被告和县艾特文**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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