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县佳禾**责任公司与和县艾特文**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诉被告和县艾特文**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和县佳禾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