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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水务局与薛**、遂宁**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潼南县水务局诉被告(反诉原告)薛*、被告遂*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县水务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薛*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潼南县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潼南县水务局、被告(反诉原告)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潼南县水务局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南县水务局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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