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中九**有限公司与巴中金**任公司、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周**、罗*、罗*、苟*、李**、李**、伍**拍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巴中九*有限公司与巴中金*任公司、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周*、罗*、罗*、苟*、李*、李*、伍*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巴中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中九*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1917号民事裁定,驳回巴中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巴中九*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行)监(2014)51000000172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