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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第三人剑阁县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第三人剑阁县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及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法定代表人胡*的委托代理人任*、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白*和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被告广元*有限公司、第三人剑阁县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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