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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械厂与汉阴县**贸公司、陕西**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汉阴*械厂(以下简称轻工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汉阴县节能环***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被申请人*有**(以下简称中*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轻工机械厂不服安康*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轻工机械厂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轻工机械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企业改革全厂职工均购买了股权,现全厂共有职工61人,其中,退休人员20人,在职人员41人。2009年在全厂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汉阴县经济贸易局伙同汉阴*工业联社相互勾结成立所谓改制小组以轻工机械厂名义将轻工机械厂拍卖,拍卖前未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剥夺了全厂职工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二审认定经全厂10人职工大会表决一致同意进行改制没有证据证明。(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汉阴经济贸易局和汉阴*工业联社组织的改制小组未经市、县国土部门批准,将划拨给轻工机械厂的国有土地拍卖并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其以轻工机械厂的名义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轻工机械厂系全体职工集体所有,未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投资方、社会审计组织等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也未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改制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将土地违法转让,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述合同无效。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节能公司答辩称:轻工机械厂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足,时间不对。一、二审判决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当驳回轻工机械厂的再审申请。

中*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调查轻工机械厂的在职职工只有13人,改制申请、批复均写明是13人。退休职工是否在改制范围内,是轻工机械厂内部的事情。轻工机械厂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委托中*司拍卖,是否存在欺瞒中*司的问题?轻工机械厂对经其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职工签字的事实不予认可,是其内部的事情,中*司是受轻工机械厂的委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09年12月底,轻工机械厂职工总数40人,其中退休职工27人,在职职工13人,2009年11月26日职工大会,实际到会人员10人,到会人员一致同意轻工机械厂进行改制,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面向社会公开拍卖。2009年11月27日,轻工机械厂分别向汉阴县经济贸易局和汉阴*工业联社提交《关于我厂申请企业改制的报告》,2009年11月29日,汉阴*工业联社批复同意轻工机械厂正式启动企业改制,并组建工作组,由汉阴*局纪委书记刘*任组长,轻工机械厂厂长王*为副组长,工作组主要职责: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协助企业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公开竞价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实现“双置换”改制目标。之后,由轻工机械厂委托陕西*事务所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2009年12月30日中*司与节能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书》,节能公司中拍后分别与中*司、轻工机械厂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契约》。上述《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所涉土地系划拨土地或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轻工机械厂主张该协议及确认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轻工机械厂主张汉阴县经济贸易局伙同汉阴*工业联社相互勾结,以轻工机械厂名义将轻工机械厂拍卖,拍卖前未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剥夺了全厂职工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综上,轻工机械厂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汉阴县轻工机械厂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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