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达*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及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不准确,经查证后,也不能确定准确住址,故本院不能直接向其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因不能提供被告和法定代表人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开的起诉。
原告王*预交的诉讼费4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