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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诚拍卖诉郑**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以先找被告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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