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以先找被告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