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华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华蓥市公安局、华蓥市*有限公司、华*政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9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华蓥市公安局、华蓥市*有限公司、华*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华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华蓥市公安局、华蓥市*有限公司、华*政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