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泸州长鑫拍*任公司、泸州师范附属小学校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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