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石柱支所,石柱土家*督管理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00元,减半收取1547.00元,由原告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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