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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泸州长**任公司、泸州师范附属小学校拍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泸州长鑫拍*任公司、泸州师范附属小学校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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