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四川内*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359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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