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诉被告王*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8元,减半收取4134元,由原告陕*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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