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甘*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刘*负担,退还刘*15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